2.10 缘石坡道


2.10.1 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有高差时应设置缘石坡道。
2.10.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
2.10.3 缘石坡道距坡道下口路缘石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
2.10.4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其他形式缘石坡道的正面和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10.5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道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m。
2.10.6 缘石坡道顶端处应留有过渡空间,过渡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900mm。
2.10.7 缘石坡道上下坡处不应设置雨水箅子。设置阻车桩时,阻车桩的净间距不应小于900mm。

条文说明

2.10.1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高差为行动障碍者的主要障碍,解决高差问题为无障碍通行的重要功能。在各种路口、出入口和人行横道处,存在由于立缘石的设置产生高差的地方,而设置缘石坡道为解决此障碍的主要无障碍设施。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0.2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做到无高差,便于行动障碍者、推童车者、携带行李者等人士的安全通行。本条规定的“无高差”首先指的是应设计为无高差,在施工时也应在满足相应施工验收标准的基础上尽量避免高差。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2.10.3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在缘石坡道的坡道下口附近设置提示盲道时,提示盲道是设置在缘石坡道上,而不是设置在车行道上(图1)。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标准以及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缘石坡道的宽度相对应指的是以整块提示盲道砖连接覆盖缘石坡道通长宽度,如图1所示,二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坡道宽度为1.2m,提示盲道砖的宽度为250mm时,铺设4块盲道砖,提示盲道与坡道两侧边缘间距100mm。
图1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提示盲道和顶端过度空间示意图
2.10.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缘石坡道的坡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避免坡道设置过陡造成使用时的安全隐患。由于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设置受人行道宽度的影响较小,因此规定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0.5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缘石坡道的宽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以保证乘轮椅者和行人的通行。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2.10.6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缘石坡道顶端处需要留有一定的空间(图1),保证包括乘轮椅者在内的行人的滞留及安全通过。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及参照我国香港、澳门和国外标准增加了要求。
2.10.7 本条为功能性要求。缘石坡道的设置需要考虑与其他设施的组配问题,如雨水箅子、阻车桩等,避免造成使用者的通行不便或障碍。这个问题在我国城市中比较普遍,造成了比较多的安全问题。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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